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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民事赔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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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7-11-27 12:29:54] 点击次数:[]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赔偿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操纵市场民事赔偿。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2005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股东的权益保护与司法救济制度得到了完善,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第一次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内容上,修订后的《证券法》有一些变化,但主要属于增补修改性质。其中,仍然将虚假陈述范围概括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情况,但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助于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环境的法律义务,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作兜底性规定,除了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外,加入了“其它信息披露资料”的语词;针对修订前《证券法》的条文中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隘,没有层次,不利于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作为责任主体,并对其责任区别不同的过错作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施行后,中小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必须加以参考适用的。其中,实体法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证券委《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程序法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拒我不完全统计(以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范围内),到目前为止,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的上市公司有三十五家仍在两年诉讼时效内。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要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因为专业律师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诉讼;比较单独诉讼,许多投资者一并起诉形成共同诉讼,可以减少投资者的诉讼费、差旅费开支,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而共同诉讼一般需要通过律师加以联结。委托专业律师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过公证)、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和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即可。如果投资者单独诉讼的话,还需另外提供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等,自行起诉撰写诉状的时候,投资者应当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避免出错,同时,应当注意,投资者直接感知的损失金额不等于法律可以支持的金额,应当仔细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卖出基准价及法律确认的损失范围(股数),应当准确界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今年,我曾经为上海律师协会起草了《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投资者可以参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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