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公司在将
股份奖励给本
公司职工时可以以
公司的税后利润收购本
公司的
股份。在新《
公司法》中只要求
公司以税后利润作为回购
股份的支出,没有对是否有足够现金流作为支付价款进行限定。在
公司运营中,围绕着一家存在税后利润的
公司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
(1)
公司当年有税后利润且当年的税后利润可供支付回购
股份的价款;
(2)
公司当年无税后利润,但
公司历年存在税后利润并且在回购当年有剩余资金足以支付回购
股份的价款;
(3)
公司当年无税后利润,但
公司历年存在税后利润,
公司在回购当年需要以借贷资金支付回购
股份的价款;
(4)
公司当年亏损,但
公司弥补当年亏损后仍有历年的税后利润,
公司有剩余资金支付回购
股份的价款;
(5)
公司当年亏损,但
公司弥补当年亏损后仍有历年的税后利润,
公司需要以借贷资金支付回购
股份的价款。
我们的疑虑在于,是否新《
公司法》的立法基点都同意只要
公司存在利润都可以无条件进行回购?从我们的观点来看,当
公司有利润但没有充足的现金流以支付回购价款时,
公司是不应该进行回购以支付职工的奖励的,这样不仅有损于
公司股东的利益还可能有损于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