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于2004年8月通过南京利百代
投资有限
公司购买了"陕西阳光生物工程"的非
上市的原始股,并拿到了盖有"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专用章的股权证持有卡,以及盖有"陕西阳光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部盖章的
股份有限
公司个人股权证确认登记申请书。现在利百代
投资公司已经消失,我已电话至陕西阳光证券部确认了股东身份的存在。请问此
股票是否合法?我能否予以转卖或退股?
镇江 尹先生
尹先生:
修订前的《
公司法》将
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的方式划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你购买的"陕西阳光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显然不属于发起设立,而《
公司法》对于募集设立的方式规定非常严格,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新《
公司法》对于募集设立虽然放宽规定,但你所反映的问题显然是在新《
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不属于新《
公司法》调整范围。
而《证券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核准的
上市交易的
股票、
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以,该
公司发行股权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虽然该
公司承认你的股东地位,但由于没有合法的发行交易基础,所以,你转卖股权没有合法途径。
而《
公司法》规定
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所以,退股从法律上没有依据。但是,违法行为是无效行为,你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确认
公司发行股权以及你取得该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
不过,提起此类诉讼虽然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还是要耗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考虑到此类诉讼涉及的
投资者众多,你可以与其他
投资者一道提起共同诉讼,将会使诉讼费用大大降低。即使共同诉讼不获支持,多位
投资者共同聘请专业人士代理此案,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齐鲁律师事务所 李庆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