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会员制证券
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已发布实施,但仍有大量的投诉不断发生。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此种现象,除了个别会员制咨询服务机构本身的运作规范性有待改进外,也与
投资者对会员制咨询服务的期望值过高有关。面对目前会员制咨询服务供给和需求之间服务尴尬的局面,还需要对接受咨询服务的
投资者进行以下六个方面的必要筛选。
第一,初始
投资者。刚刚进入证券市场的初始
投资者,应多感受证券市场,并利用读书看报的方式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并进行必要的实战操作,从而积累
投资经验。经过自身的
投资实战,结合会员制咨询服务,从而做出
投资方面的对比、分析,并做出是否接受咨询服务的心理准备,从而避免盲目地接受会员制咨询服务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套牢较深而急于挽回
投资损失的
投资者。套牢较深而急于挽回
投资损失者,往往会求助于会员制咨询服务。俗话说,不切实际的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投资也一样,需要的是一颗平常心。依靠会员制咨询服务
投资获利当然更好,无法回避
投资中的风险,也要理性面对。因此,当
投资者选择会员制咨询服务时,多些风险准备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有委托理财意愿的
投资者慎选会员制咨询服务。委托理财应是双方的一种自愿行为。无论是书面或是口头的约定,都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发生损失和风险与双方自身的风险意识密不可分。会员制咨询服务与一般的委托理财具有实质上的不同和明显的服务差别。盲目进行类比运用,将会产生较多的
投资风险。
第四,将会员制咨询服务会费和
投资盈利挂钩的
投资者也应谨慎选择。某些
投资者将会费作为
投资股票成本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其实,既便会员制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了个股
投资信息,对
投资者来说也只是一种建议和选择权,并不构成实质性的
投资建议,
投资者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识别,承认会员制咨询服务推介和评价的证券信息,与会员制咨询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形式和内容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点应当是选择会员制咨询服务的
投资者所不能忽略的。
第五,接受会员制咨询服务过程中遭受过损失的
投资者再次选择应三思而后行。接受会员制咨询服务,只能使
投资者在
投资中少走弯路,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更不能保证
投资中的收益。
投资者在接受会员制咨询服务前,一定要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是抱着学习的态度还是交易的态度,对决定会员制咨询服务将起到积极作用。当然,
投资者遭受
投资损失的缘由并不排除不规范会员制咨询服务机构的刻意诱导行为。
第六,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的
投资者。接受会员制咨询服务,
投资中的主动性不但不能削弱,反而更应该得到加强。某些
投资者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也缴纳了相关的会费,但是采取了被动式的接受信息方式,购买相关的证券信息后而不管不问,坐享诸如固定收益类品种的
投资回报。但证券市场变幻莫测,
股票价格涨跌起伏不定,往往使这部分
投资者错过良好的
投资时机而遭受损失。因此,
投资者与会员制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经常性的信息互动和沟通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维权方面,会员制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跟踪和服务对
投资者进行必要的维权证据搜集更加重要。因此,
投资者在签订会员制咨询服务合同时,后续的联动服务沟通应是解决咨询服务矛盾和纠纷中不可忽略的一环,也是会员制咨询服务中的最重要的一环,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