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玮王宇
于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
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
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国家出资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侵占、挪用
企业资产,在
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
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对国家出资
企业也作了专章规定,国家出资
企业包括
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
公司和非
公司制的国有独资
企业,也包括
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
公司;国家出资
企业从事
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第五条对监督体制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国有独资
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和国有控股
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
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
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新华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