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境外
投资者持有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证券
公司设立子
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
公司设立子
公司试行规定》(全文见B2版)。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
投资者;而《规定》则对设立子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明确提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设立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
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
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
投资者参股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修订后的《规则》还增加了一条,即境外
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股份,或者与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股份,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
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5%以上
股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单个境外
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
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
上市内资证券
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
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
公司;二是证券
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
公司,并指出,对于证券
公司控股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
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
投资机构等
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子
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
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
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规定》对子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对申请设立子
公司的证券
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
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
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
公司设立子
公司试行规定》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