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荣
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和不合格账户中止交易期间,券商应按流程计息
证监会近日下发了《指导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内部工作指引(第3号)——与账户规范衔接》,要求证券公司对休眠账户资金存放、不合格账户资金存放和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第三方存管工作顺利完成。
通知要求,一个证券公司只能在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的银行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和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分别用于汇总存放证券公司休眠资金账户对应的资金余额和不合格资金账户对应的资金余额。账户都应由存管银行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对于已上线账户的处理,通知规定,前期已实施第三方存管的休眠资金账户,原则上应退出第三方存管系统,并将相应休眠资金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集中存放管理。已上线休眠资金账户暂未退出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已上线休眠资金账户进行标识,限制资金账户存取,并通知存管银行限制对应的资金管理账户使用,新增休眠资金账户比照执行。
而前期已实施第三方存管的不合格资金账户,则应于4月30日前进行规范,逾期未能规范完毕的,必须退出原第三方存管系统,并将相应不合格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集中存放、管理。对于新发现的不合格资金账户,在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确认不合格账户数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新发现的不合格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管理。
通知强调,休眠资金账户资金和不合格资金账户资金都应于今年8月31日前完成汇总,并分别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
对于账户资金的计息问题,通知规定,休眠资金账户另库存放期间和不合格资金账户中止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应按资金账户进行计息,在国家调整利率时按照人民银行调息通知要求进行。休眠资金账户申请激活和不合格账户经规范申请恢复交易后,证券公司都应按照原有业务流程向客户付息。结息后,息差由证券公司通过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调整至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
对于休眠资金账户激活操作,通知规定,客户发起对小额休眠账户的激活申请后,对于合格的小额休眠账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在账户激活成功后,依照正常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流程办理。第三方存管关系确认后,客户方可进行银证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