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
上市、终止
上市行为,明确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八)项有关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
股份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
上市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
上市条件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
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决定暂停其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
上市条件,
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本所同意后恢复
上市交易,但本所对其
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操作程序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